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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着力覆盖保民生 五项保险惠全民

昆明日报  2011-06-17 10:10

[摘要] 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制度方面有两大亮点,分别是覆盖全民和统筹城乡。目前,我国还有一些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

贯彻落实

构建城乡一体“大医保”

统筹城乡,解决城乡社会保险二元结构,打破参保人身份界限是《社会保险法》制定一个方针。在法律第24条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第25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

据昆明市医保中心副主任普忠伟介绍,近期,将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管理,构建城乡一体的“大医保”。

据了解,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职能,已成为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好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整合资源、节约成本的需要。其中,官渡区和呈贡县分别于2008年、2009年率先在全市实行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试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明显提高。通过资源整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月底,市政府明确,在政策待遇不变、统筹层次不变、财政补助不变的情况下,先从理顺职能、整合资源入手,将分散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职能及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能,调整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

按计划,7月底前全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就将实现一体化管理。

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实施现状

工伤保险:1998年正式启动,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基本形成了保障范围广、缴费低待遇高、操作简单快捷的有效机制,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昆明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工伤保险已覆盖全市1.85万户、58.32万人(其中农民工19.43万人),覆盖率达93.54%。到2011年4月底,累计纳入老工伤22000多人,至此,基本解决了参保企业老工伤的历史遗留问题。下一步将把我市未参保企业的69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

生育保险:1998年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昆明市生育保险正式启动,实行市级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征收标准,十多年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切实保障了广大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截至2010年底全市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人数为48.02万人,生育保险覆盖率达92.64%。

失业保险:1986年正式建立至今已经运行25年,在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1994年参保范围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1999年覆盖了除机关公务员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06年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试点,2007年继续开展了未雇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截至2011年5月全市共有18562户企事业单位761,061人参加失业保险。2010年共有35851人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

法规亮点

失业人员就医可享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该法在

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另外,提高了一次性工亡、伤残补助金标准。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进一步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生育保险: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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