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就“2009年度物业费收支公示”情况,记者走访了盘龙区、官渡区部分新老小区,70%的业主说自己的小区没有公示过物业费。另外,在记者收到的50份《物业费问卷调查表》中,仅有两位读者表示,所住小区每年都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
物业公司年年亏损?
李先生居住在金星立交桥附近某小区5年之久,小区物业公司倒是每年都把物业费进行了公示,账目也很详细,但物业费上面显示的结果大都是物业费收入小于支出。
“多年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一直未换过,都是同一家,对于物业的服务也还感觉‘不错’。”李先生不解的是,“既然物业公司年年都在亏损,他们为什么还会继续服务?”
律师看法
公示与否取决于业主
“物业费应不应该公示?”记者在2007年的新《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看到明文规定,只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1999年《物业费办法中》曾明文规定要求物业管理部门公示,是因为那个时候物业公司还叫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此,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解释称:“自从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现在的物业公司应该叫物业服务公司,那么关于公示的问题,只要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方面在签订合同时讲明就行了,没有必要明文规定公示的问题,所以物业费要不要公示决定权在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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