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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办理工商登记或可不用租房合同

云南网  作者:陆月玲  2017-03-21 10:23

[摘要] 3月31日前,昆明市工商局对两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昆明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3月31日前,昆明市工商局对两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昆明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信函邮寄地址为:昆明市滇池路38号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邮政编码:650034),需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字样。电子邮件可发送到284659078@QQ.com。

经营场所申报不需提交

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

《昆明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拟提出“昆明市主要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行申报制”。

意见稿提到,申请人应自行对经营场所信息进行申报,不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过,以军队、武警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适用该申报制。

意见稿要求: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同时还明确提出:申报的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依法取得相关批准手续。

申报经营场所信息包括5个内容: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使用期限。而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市、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在申请过程中,工商也要求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已取得了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工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情况作出承诺。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但分支机构除外。

对隐瞒真实情况、虚假信息,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昆明工商拟实施

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

《昆明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提出,昆明市拟实行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即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网站,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的登记方式。

当然,全程电子化申请登记之外,申请人也可以选择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两种方式自行选择。而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准予登记并应当颁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电子或纸质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未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公告作废。

不过,也有4种情况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业务的;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业务的;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审批文件、验资证明或者司法文书,出具单位不能出具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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