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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台政策:已建成的商用房可改为租赁住房

昆明信息港   2016-10-14 09:02

[摘要] 如何盘活城市的存量土地,如何让城市的土地更“值钱”?日前,昆明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供应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已建成的商业用房,允许改造为租赁住房。在今后3年中,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等,在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

如何盘活城市的存量土地,如何让城市的土地更“值钱”?日前,昆明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供应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已建成的商业用房,允许改造为租赁住房。在今后3年中,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等,在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

房地产

建好的商业用房 可改造成租赁房

《意见》提出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优化调整,对尚未动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允许调整为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对已建成的商业用房,允许改造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同时,已完成土地出让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符合条件的各地块之间容积率指标允许调整一次。

鼓励信誉好、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土地转让方式取得未动工项目土地使用权,企业承诺在取得土地转让审批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不再审查投资强度

盘活存量

存量用地发展新兴行业 5年内可不改用途

《意见》明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鼓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国有土地地块进行成片改造开发。涉及土地用途或规划指标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持新的规划条件向市相关部门申报,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等。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属于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供地和建设方式不同,可不纳入土地组价;属于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公共绿地、市政道路、河道湖泊整治等基础和公建配套设施,可不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土地组价。

划拨用地及出让的工业、仓储用地,经政府批准提高规划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直接将新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等,在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用地方式不变,可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供地方式

城市游憩广场 一般不得超70亩

《意见》规定,主城区、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300亩,其余各县(市)区不得超过105亩。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的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配建设施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按园区不得低于300万元/亩,省级及省级以下园区不得低于200万元/亩。工业项目用地规划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

主城区、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范围内城市主干道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原则不得超过70米,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70亩;其他县(市)区主干道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原则上不得超过40米,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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