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到客户货款不入账,还在黑市将对公支票兑付成现金,云南一家混凝土公司销售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砼款120余万元。
收到客户货款不入账,还在黑市将对公支票兑付成现金,云南一家混凝土公司销售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砼款120余万元。
2010年,42岁的王某应聘到云南一家混凝土公司工作,凭借努力,2013年,王某从一名普通员工转岗到公司销售经理一职。
熟悉了操作模式后,王某发现销售经理有一项特有的权利——签订合同。同时,销售经理可先代收客户支付的货款,再在24内转到公司账户。
有了公司在财务管理上的“弹性空间”,从2013年至2014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一方面收到货款不入账,另一方分别将从3家公司拿到的货款支票,交给黑市中介公司兑付现金,支付3%左右的手续费,将客户支付的100多万货款占为己有。
不过,客户货款已支付,却迟迟没收到货物,王某也因此“露馅”。
去年6月24日,王某在临沧市被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
经查,王某共侵3家客户支付给混凝土公司的砼款共计人民币125.1176万元。
盘龙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在担任云南某混凝土公司销售经理过程中,为支付其个人购买房屋、车辆的费用以及满足日常消费等需求,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到货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支付给该混凝土公司的款项共125.1176万元。
昨日,此案的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王某和其辩护律师都表示没有异议。对于120多万元的去向,王某说他的确侵占了公司钱款,因为当时他的孩子即将 ,怎么都需要一套在 的房子,于是其中的70万元用于买房。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根据相关证据,王某侵占的钱款中,其中70万元用于买房,10余万元用于首付买车,其余的钱则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2014年,在该公司发现王某侵吞公司钱款后,王某将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中只是部分用于归还公司,其余钱款挥霍一空。但公诉人认为王某退还了部分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6到8年有期徒刑。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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