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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转租廉租房 昆明人和新居一租户被举报

都市时报  作者:朱家吉 实习记者 和德 实习生  2014-09-19 08:18

[摘要] 廉租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不允许转让或出租。然而9月中旬有网友爆料,在西山区昆州路附近的人和新居廉租房小区有人在转租廉租房,经媒体报道后,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很快将此事查处。

廉租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不允许转让或出租。然而9月中旬有网友爆料,在西山区昆州路附近的人和新居廉租房小区有人在转租廉租房,经媒体报道后,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很快将此事查处。

广告:

转租1室1厅的价格是1000元

昆州路附近的张家村里,不久前有人贴出了“房屋出租,人和新居电梯房一室一厅,电话1528716××××”的出租广告。细心的市民注意到,人和新居一室一厅的电梯房属于廉租房,是不能随意出租和转让的,随后向媒体反映。

人和新居分两个区,北区为公租房,南区为廉租房。据了解,被转租的廉租房位于南区1栋9层2室,为1室1厅。

转租此廉租房的出租人姓欧,她称房子是她父亲莫启元申请的,并出示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上写着承租人为“莫某某”,承租日期是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为28元。欧女士转租廉租房的价格是1000元/月,这样一来她一年就可以白赚1万多元。

物管:

没想到被媒体抢先曝光

“9月15日,我们就已得知廉租房的转租广告,之后准备联系昆明市住房保障局进行查处,没想到媒体抢先将此事曝光。”人和新居物管负责人说,这让他们有点措手不及,“幸好查处此事时,两名涉事人员还在廉租房内”。

“廉租房一般不可能被转租,这属于个例,廉租房的承租人都是从他们户口所在的社区向街道办和民政部门申请,再由街道办向区里申报,最后由市住房保障局统一分配,申请过程很严格,现在很多人还在排队。发现转租情况,所转租廉租房的邻居后会很快就会向我们举报,发现转租此廉租房的就是廉租房内的住户。”物管负责人还介绍:“小区的公租房为两室一厅,一个月租金为1000多元,而且入住前还有6000元的保证金,因为租金较高,转租后获益很少,租户一般不会冒此风险,而且我们物管和住房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有时也会不定期的查询住户的信息进行核对。”

走访:

公租房楼下停有多辆好车

在人和新居北区的公租房地下停车场,大概停有160多辆车,其中有宝马、奥迪、丰田等好车;南区廉租房地下停车场,记者也看到了一辆宝马车。

对此,人和新居物业管理负责人表示:“这些好车有的属于小区内西山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指挥部办公人员所有;还有的是公安局罚没的车辆,公安局临时将这些车停在我们小区,并支付给了我们停车费。”

物管负责人介绍,市住房保障局在查处此事时,工作人员表示,此廉租房转租行为现已查实,他们很快就会将此房间收回。对于用保障困难人群住房的廉租房进行牟利事情,工作人员还表示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很快就将对此事进行公示。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昆明市住房保障局询问此事处理情况,电话联系到政策法规处后,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不知道此事,你可以打电话到办公室问问。”随后记者拨打了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说:“给你个电话,你问问他们。”记者之后发现,所给的电话号码是之前政策法规处的电话。此后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律师观点

可对转租人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对于此类事件,律师认为,依据《城市廉租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承租廉租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该转租行为若经查实,由房子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并对转租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接受转租的承租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了该廉租房,则该承租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不会受到相关处罚。而作为廉租房的分配及管理部门,应当了解并掌握廉租房的使用情况,若发现不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人员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廉租房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

新闻延伸

在昆明这样申请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

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公租房

符合任一条件均可: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

(二)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三)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适用房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 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四)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违规这样处罚

廉租房

有以下任一情形取消住房保障:

(一)虚报、瞒报住房状况的;

(二)民政部门取消城镇生活保障资格连续满一年,且不属于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内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四)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公租房

有下列任一情形不得申请: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四)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五)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昆明保障房

黑名单人

转租公租房

被收房扣保证金

2013年初,在度假区租房居住的胡某,经过摇号获得了昆明市首批公租房的分配资格。2月17日,他与某公租房运营单位签订了公租房租赁合同,承租了一套公租房。

然而,在公租房钥匙还没到手时,胡某就打起了利用公租房转租牟利的主意。3月1日,他找到了某中介连锁企业分店,登记了房源出租信息,每月租金价格为1000元,租金按年付。中介公司经办人员随胡某到所承租的公租房项目现场看房,并对该套房源非常满意,中介人员将租金价格提高到每月1100元。

经过市民举报后,住建(保障)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理意见书,对胡某作出了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的决定。随后,该公租房运营单位与胡某按照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了租赁合同,收回了房屋,不予以退回履约保证金,仅退回胡某剩余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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