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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制度走过10多年 谁阻碍公积金条例修改

春城晚报  2014-06-19 09:50

[摘要] 公积金制度已经走过了10多年路程。最近几年,因其缴存覆盖面、提取门槛等问题,民众要求修改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事实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改已历时数年,至今仍未完成草案稿。专家透露,目前住建部正研究公积金改革,“相关条例修改缓慢源于利益博弈。”

公积金制度已经走过了10多年。最近几年,因其缴存覆盖面、提取门槛等问题,民众要求修改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事实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改已历时数年,至今仍未完成草案稿。专家透露,目前住建部正研究公积金改革,“相关条例修改缓慢源于利益博弈。”(《新京报》6月18日)

纵观公积金的艰难成长史,《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开始实施。2002年该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年度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稿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条例》修订的草案稿两次“爽约”,始终未与公众见面。

据业内专家分析,这项公共政策的难产,源于利益博弈。公积金姓“公”,现实中这项制度安排,缴纳者利益却经常受伤,比如,贷款手续繁琐;又如政策设计“济富不济贫”等;而“公家”却往往是直接受益者。

所谓“公家”,首先是商业银行。根据央行规定,可以接受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仅限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5家,而且,它们享有接受公积金低息存款的特权。此外,每年商业银行还向公积金中心收取手续费,包括归集手续费和贷款手续费。

其次是政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公积金中心通过公积金存款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并不归缴存人所有,被各地政府财政拿走。有数据显示,住房公积金增值的净额约为435亿,这些钱是用于保障性住房上,还是去向他方?值得追问。

住房公积金虽然姓“公”,但属于职工个人上缴的“私产”,有一定特殊性。因此,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葺与完善,笔者觉得,一方面,要提高公积金低息存款的利息,不能让某些利益方坐地生财;与此同时,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公平与正义,应把它纳入社会统筹,打破身份界限,把“政府”的这一份,惠及到弱势群体,这既能让低收入人群受益,也能缩小收入差距。

更为重要的是,公积金的使用应当让缴存人作主。近年来,一些地方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深圳市出台规定,职工享受生活保障,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等9种重大疾病,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银川市规定,职工领取城镇生活保障金,或遭遇车祸、火灾等意外灾难、突发事件,或下岗、失业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最近武汉市等地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条例》修改时,有必要将这些地方的先进经验与做法,进行归纳参考并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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