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时,近年来云南各地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制度建设等方面也探索了一些好经验和做法,需要及时出台办法加以完善和提升,同时拟废止《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即日起征求公众意见,草案提出
如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昨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草案规定,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补偿费用要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而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还应对所有权人的被征收意愿进行确认登记,并作为政府决策参考。
即日起至4月14日,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背景
云南省用于指导房屋征收具体工作的规章《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09号令),于2002年6月1日公布实施,随着2011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其与上位法不一致,而且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需要。同时,近年来云南各地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制度建设等方面也探索了一些好经验和做法,需要及时出台办法加以完善和提升,同时拟废止《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持证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草案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协调机制作了规定,同时明确征收主体,也就是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同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州(市)、县(市、区)级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还要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对投诉、举报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意愿
确认登记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意愿
对于拟征收房屋的,要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拟定征收计划,报本级政府。然后,在州(市)、县(市、区)级政府对征收计划进行论证并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征收意愿进行确认登记,并作为政府决策参考。
州(市)、县(市、区)级政府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包含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政府负责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专家论证等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和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另外,征收补偿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保障
被征收人可优先申请买保障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估价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安置房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用房的使用人要按期限腾退周转用房。
为保障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还指出,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标准的,按照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州(市)、县(市、区)级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选择住房保障方式,给予优先保障。选择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选择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拆除
诉讼期间不得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草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得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推进房屋征收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示公告平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也要及时将房屋征收信息在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示。州(市)、县(市、区)级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若有违反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等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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