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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廉租并轨需解决的问题

中国建设报·中国住房  2013-04-10 15:23

[摘要] 廉租房与公租房的合并在组织领导上并不存在障碍,准备试点的城市,一定要经过周密筹划,扎实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各种不同关系,以确保其顺利推进。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名誉副会长包宗华/文

廉租房与公租房的合并在组织领导上并不存在障碍,准备试点的城市,一定要经过周密筹划,扎实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各种不同关系,以确保其顺利推进。

公租房和廉租房合并涉及如何理顺我国保障房体系的大问题,对其探讨,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从保障房的基本理念和供应办法上看,只有实行住房社会保障和住房商品化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才能解决好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具体的办法主要是: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低收入者供应不同类别的保障房。

1998年国务院23号文决定在我国推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对中低收入者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对收入者供应廉租房。由于种种原因,前些年我国保障房建设严重滞后,每年建设的保障房仅占住房建设总量的5%左右。为改变这种状况,这些年增加了限价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等新品种,并决定在“十二五”期内大幅度增大保障房建设规模。

近年来,议论理顺保障房体系的意见较多。前几年较多的意见是,虽然前—阶段我国建设中低收入者保障房严重滞后,但保障房的大体系还是基本可行的,今后的工作重点应放在理顺中低收入者保障房体系上。

“十二五”的保障房建设规划,则是按照现行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来安排的。规划公布后,有不少人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应该集中主要精力,群策群力,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的宏伟目标,使之成为完善保障房体系坚实的物质基础。而不宜急于去推开保障房系列化调整,至少应把调整控制在微调或者试点的范围。

去年3月,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在上海(楼盘)召开的“第四届房地产科学发展论坛”提出了将廉租房和公租房归并为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经营的思路。有的城市已初步准备在适当时机付诸实施。廉租房与公租房合并(以下简称两者合并),是一个国内外都没有实践经验可循的崭新思路,在实施过程中要处理好许多关系。

两者合并属于局部调整,首先要处理好它与健全保障房整体的关系。我国对收入者供应低租金住房,只租不售;对中低收入者分级供应不同的保障住房,可租可售,以售为主。还需规定,出售的保障房全为半产权房,使政府既站在“矛盾之上”,又能有效地掌控保障房的全盘运行。

现行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者,廉租房的供应对象是收入者。两者合并就得处理好供应两种不同供应对象的关系。

而在中低收入者和收入者之间还存在一个较低收入者,目前对他们是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两者合并也要处理好两者与较低收入者及其经济适用住房的关系。

推行公租房之初曾提出以出租为主,在实行中不少城市已转成租售并举。根据完善保障房大体系的要求,供应中低收入者的保障房最终会以出售为主,而廉租房实行的则是与之截然不同的公房低租金。两者合并还要处理好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

对廉租房,政府每年都要投入大量建设新房和维护旧房的资金,我们常称之为大量的货币投入。而对以出售为主的保障房,除了开始时要筹措投入一笔启动资金外,对这类保障房的社会保障,主要通过土地优惠、减免税费和低息贷款等方式来实现,当然也要一定的货币补贴,但投入较少。两者合并就要处理好这两种有明显区别的资金投入的关系。

最后还需指出的是,廉租房与公租房的建设供应都属于城巿政府领导,两者合并在组织领导上不存在障碍。因而建议准备试点的城市,一定要经过周密筹划,扎实地处理好上述各项关系问题,以确保其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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