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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1-19 15:07

[摘要]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八)借款人购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


   贷款额度的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月工资收入之和×0.4(还款能力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贷款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夫妻双方及所在单位都按时(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下同)、按规定缴存比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根据云政发2003173号文件规定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职工以现有住房抵押的贷款的额度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50%;
   (二)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及所在单位未按时、按规定比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经管委会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所在单位经管委会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经管委会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五)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所在单位经管委会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另一方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六)夫妻双方及所在单位都未按时、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经管委会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待足额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按以上(一)至(五)项规定核定贷款额度;
   (七)单职工按时、按规定比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八)单职工经管委会批准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九)单职工未按时、按规定比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经管委会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贷款,待足额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按以上(七)至(八)项规定核定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有效工作年限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借款人可自愿按抵押物总价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四、贷款的偿还方式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人按月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扣还贷款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实行由贷款人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还贷款协议,在贷款人处开立储蓄存款专户,存储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贷款人按月从该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多次提前偿还贷款或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五、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建设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六、贷款抵押、质押、保证


   借款人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申请办理贷款。
   贷款抵押是贷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的财产作为发放贷款的抵押物。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一借款人具有所有权明晰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建筑物
   二借款人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
   三管理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用房产抵押的抵押物价值,须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购新房的以购房价款作为抵押物价值,贷款抵押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用旧房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70%。


   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现房作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由贷款人收持。
   贷款质押是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人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质押物。可作为质押的质押物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其中个人储蓄存单必须是贷款人系统内的存单。
   贷款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贷款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面值的80%。


   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损毁的,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到期需兑现,兑现后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管理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转为质押。
   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贷款保证是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发放贷款的保证担保。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期房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由售房单位实行阶段性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人应在贷款人处开设保证金账户并与管理中心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根据保证担保人的资质和信用度,按贷款总额的10-30%缴存保证金。


   借款人办理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贷款人转为抵押后,售房单位保证担保责任同时解除。
   保证担保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诚实守信。法人作为保证担保人的,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按《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担保人。
   保证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七、债权保护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者,对部份,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保证担保人连续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保证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和扩建的、擅自将抵押物出租而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而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监护人、保证担保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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