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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企业建设公租房:租金不超政府公布租金10%

昆明日报  2012-08-23 09:12

[摘要] 近日,省发改委公布了两办法的听证会听证修改稿,其中规定,房企开发的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利润率分别不高于3%和5%;并将制定农贸市场摊位费价格标准。

《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云南省城镇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举办已有20多天。近日,省发改委公布了两办法的听证会听证修改稿,其中规定,房企开发的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利润率分别不高于3%和5%;并将制定农贸市场摊位费价格标准。

企业建设公租房租金

不得超过政府公布租金的10%

听证代表对《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所提出的意见中,被采纳8条,未采纳4条。

在办法修改稿中,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明确了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的浮动比例,为10%。

修改稿还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筹。并将州、市在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方面的职责单独列明,具体为,省级负责制定全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政策;州(市)实施本区域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指导制定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县(市、区)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另外,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分级定租”改为“分类指导”。

修改稿中明确规定:“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利润率不高于3%,限价商品房利润率不高于5%。”

修改稿并未采纳“建议公租房租金标准由70%降为60%”这一建议,理由是:“因我省现行政策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70%的标准,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不作调整”。

将制定摊位费价格标准

听证代表对《云南省城镇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提出的意见,被采纳6条,未采纳3条。

办法的修改稿中明确规定:“我省县级以上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同时,修改稿明确表示,将根据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土地获得、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及上缴税金和合理利润,并综合考虑区位、建设、经营等情况,差别化制定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标准。

修改稿中还特别规定,对擅自转让、转租摊位、摊位证牟利的,将按照《云南省商品市场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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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大疾病可优先配租廉租房

“开着小轿车,却住着廉租房;三四年不交租金,依然住着廉租房。”昨天,《昆明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听证稿)进行听证,来自廉租住房幸福家园小区的住户张德昌在听证会上坦言。

对比:新办法受惠人群范围扩大

2007年10月30日,《昆明市城镇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施行。规定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同时,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

相较于2007版的《昆明市城镇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此次听证的修订稿少了个“最”字,说明廉租房保障的受惠人群范围扩大。

此外,修订稿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进行了限定,其中转让过私有产权住房的、已签订购买私有产权住房合同的、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不得申请。

针对廉租住房存在配套设施不全或者生活不便的情况,修订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单层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并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关怀:患重大疾病可优先配租

修订稿还对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患恶性肿瘤、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异体移植或者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等重大疾病可优先配租。

另外,修订稿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廉租住房将受到处罚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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