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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10档 2012年将基本实现全覆盖

云南网  2011-06-14 10:09

[摘要] 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到2012年,将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到2012年,将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昨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

7月1日启动试点

意见指出,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10个档次多缴多得

指导意见指出具体的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意见指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意见还指出,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意见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金

意见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意见,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支付信息须定期披露

意见表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另外,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意见要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地方政府要将试点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据悉,各省(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分析

我国养老保险短板得以补齐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我国养老保险短板得以补齐。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十一五”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2.57亿;2010年底,参加新农保的人数达1.43亿。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只有使全体社会成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改革开放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共同富裕的理想才能现实。

“一些地区对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进行了探索。”湖南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赵湘平告诉记者,“如今,这一漏洞终于得到弥补。”

据有关部门统计,至少有3000万人将会享受这一政策的福祉。

“应该看到,从人群的角度,我国对于社会保障走出了新的一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实现了基本的全面覆盖,当然,这是从保基本开始。”

有关专家认为,实事求是地说,每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对我国当前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不算高,但是在当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财力有限情形下,“保基本”的养老保障标准能让更多的城市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当中来,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养老保障的“广覆盖”与“可持续”。

“新农保正在逐步实现,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迈出了实施城乡一体化保障的关键一步,为最终实现城乡同等保障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说,“随着我国经济获得更大发展以及地区发展差距的不断缩小,城乡保障水平也必会不断趋于接近,并使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同等化保障得到实现”。

他山之石

社保异地转移人员 下月可在京办退休

今年7月1日起,参加社会保险异地转移到北京市的外埠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10日表示,按照国家规定,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在京就业并参统的外埠人员,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市。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一季度,已有958位外埠人员因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北京市。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埠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北京后,如要享受北京市的退休待遇,需要继续在北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北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如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还不满10年,可一次性补缴满。

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外埠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规定男性要满25年,女性要满20年,退休时未达到年限的外埠人员,需补缴到规定年限,然后即可享受北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提示,2010年1月1日起至今,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入北京市的外埠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养老金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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