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各地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各地可从土地出让净中安排不低于10%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昨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允许土地出让净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可以买旧房也可以买新房
《通知》提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租赁补贴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通知》强调,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从土地出让净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另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还规定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不仅要考虑该地区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地区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贷款贴息也将被充分利用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成本。《通知》表示,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各级政府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委、住建部门制定。
此外,《通知》还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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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个月房地产领域FDI猛增48.04%
2010年10月,中国实际利用外资(FDI)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不过,近期房地产利用外资猛增,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领域FDI发生较大变化。2009年房地产业FDI降幅高出总体降幅7个百分点,2010年1月,房地产业实际使用外资额继续下滑,同比下降6.04%,但1月至10月累计增幅已猛增至48.04%。
更详细的数据显示,1月至9月,新设房地产外资企业498家,累计使用外资166亿美元,占FDI总量的比重达到22.38%,比上年同期高5.7个百分点。从结构看,外商投资以普通住宅为主,旅游地产增长较快。
“商务部已关注到房地产业吸收外资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能孤立地看。”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认为,目前的增长是相对于2009年比较低迷的情况,有所反弹。
根据国家统计局此前发布的数据,1月-9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5.05万亿元,同比增长32.5%,其中,利用外资452亿元,增长26%,增速低于平均,外资在资金来源中的占比不到1%。
姚坚表示,商务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统计数据的核对核查,加强商务系统内部的有效管理,比如进一步对土地文件完整性的审查,保证相关企业的设立是有效合理的,进一步加强对统计结果的抽查,保证国内市场各环节的衔接,“目前,说外资导致房地产价格变化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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