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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购房资格转让签了协议就非儿戏

云南信息报  2010-01-07 09:49

[摘要] 连日来,呈贡大学城教职工房屋认选工作如火如荼,而退休老师龚克华一家却为此急得团团转。她和老伴没想到,等了一年半,身为大学教师的潘某竟然单方面违约当初签署的《房屋购买资格转让协议》,不同意将呈贡大学城教职工房屋转让给他们。

事件:连日来,呈贡大学城教职工房屋认选工作如火如荼,而退休老师龚克华一家却为此急得团团转。她和老伴没想到,等了一年半,身为大学教师的潘某竟然单方面违约当初签署的《房屋购买资格转让协议》,不同意将呈贡大学城教职工房屋转让给他们。

记者帮:昨日上午,在龚克华家的客厅里,记者看到了她和潘某在2008年7月13日签署的《房屋购买资格转让协议》。原来,早在云大呈贡大学城教职工房屋认购的前两天,云大一青年教师潘某找到龚克华,称自愿将名下的房屋资格认购权转让给龚克华,收取转让费2万元。双方签署了协议,确定违约金为2万元。之后,龚克华凑齐了认购金和转让金。2009年6月28日,龚克华又按照协议约定给潘某汇去3万元房款。

不料,待到2009年12月房屋单价公布后,潘某却没通知龚克华去选房号。“他说不愿转让了,房子要留着自己用。”龚克华告诉记者,至于此前交付的7万元,潘某表示愿意退还,却只字不提违约金。

“这种单方面违约的做法对吗?”龚克华的老伴认为,因有这份协议,以至于这一年多他们放弃了多次买房的机会,“这份损失谁来赔?”无独有偶,遇到对方单方面违约《房屋购买资格转让协议》的还有曹女士,上午10时30分,她带着协议找到记者称:“云大一名姓杨的老师耍了我们,不仅违约要收回房子,还拒绝接听我的电话。”中午12时,记者电话联系到潘某。潘某先表示要与记者面谈,继而又打来电话称:“我拒绝接受采访,你问那位龚阿姨好了”。

随后,记者采访到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的陈永通律师。其表示,所谓的购房指标转让或购房资格转让一旦签订协议,就具有了合法性,双方当事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其权利也受到保护。受让方如果在未经对方允许的情况下单方面违约,将赔偿的不仅仅是违约金,还将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差额。

结果:最后,龚克华决定尽快联系陈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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